國務院辦公廳發布關于積極穩妥推進戶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通知要求,今后出臺有關就業、義務教育、技能培訓等政策措施,不要與戶口性質掛鉤;對農村人口已落戶城鎮的,要保證其享有與當地城鎮居民同等的權益;禁止借戶籍管理制度改革或“村改居”等方式將農民集體土地轉為國有土地,嚴格執行禁止城鎮居民在農村購置宅基地的政策。通知還要求繼續合理控制直轄市、副省級市和其他大城市人口規模。
居民公平??
保障暫住人口子女上學
通知要求,今后出臺有關就業、義務教育、技能培訓等政策措施,不要與戶口性質掛鉤。繼續探索建立城鄉統一的戶口登記制度,逐步實行暫住人口居住證制度。
通知強調,要采取有效措施,為其他暫住人口在當地學習、工作、生活提供方便。對造成暫住人口學習、工作、生活不便的有關政策措施要進行一次集中清理,該修改的認真修改,該廢止的堅決廢止。
通知稱,對農村人口已落戶城鎮的,要保證其享有與當地城鎮居民同等的權益;對暫不具備落戶條件的農民工,要有針對性地完善相關制度,下大力氣解決他們當前在勞動報酬、子女上學、技能培訓、公共衛生、住房租購、社會保障、職業安全衛生等方面的突出問題。
規范入戶??
工作三年租房也可落戶
通知明確,應當積極采取有效措施解決長期在當地務工、經商人員的城鎮落戶問題。
通知明確,在縣級市市區、縣人民政府駐地鎮和其他建制鎮有合法穩定職業并有合法穩定住所(含租賃)的人員,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以在當地申請登記常住戶口。城鎮綜合承載能力壓力大的地方,可以對合法穩定職業的范圍、年限和合法穩定住所(含租賃)的范圍、條件等作出具體規定,同時應當積極采取有效措施解決長期在當地務工、經商人員的城鎮落戶問題。
通知明確,在設區的市(不含直轄市、副省級市和其他大城市)有合法穩定職業滿三年并有合法穩定住所(含租賃),同時按照國家規定參加社會保險達到一定年限的人員,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以在當地申請登記常住戶口。中西部地區根據當地實際,可以適當放寬職業年限的要求;城市綜合承載能力壓力大的地方,可以對合法穩定職業的范圍、年限和合法穩定住所(含租賃)的范圍、條件等作出更嚴格的規定。
通知要求,繼續合理控制直轄市、副省級市和其他大城市人口規模,進一步完善并落實好現行城市落戶政策。
土地權益??
不得強收農民工宅基地
通知指出,要依法保障農民土地權益。農民的宅基地使用權和土地承包經營權受法律保護。現階段,農民工落戶城鎮,是否放棄宅基地和承包的耕地、林地、草地,必須完全尊重農民本人的意愿,不得強制或變相強制收回。
同時,要堅持土地用途管制,不得借戶籍管理制度改革突破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整治規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嚴格規范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試點,切實避免擅自擴大城鎮建設用地規模,損害農民權益。
通知并強調,禁止借戶籍管理制度改革或者擅自通過“村改居”等方式非經法定征收程序將農民集體所有土地轉為國有土地,禁止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非法出讓、出租集體土地用于非農業建設,嚴格執行禁止城鎮居民在農村購置宅基地的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