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作辦學機構發布虛假招生簡章,騙取了錢財的,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退還所收費用后沒收違法所得,可處以8—10萬元的罰款”,“弄虛作假騙取的教師資格將被撤銷,5年內不得重新申請認定”,“在高等教育自考中有舞弊行為且嚴重者停考3年”。近日,江西省教育部門出臺《江西省教育系統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細化標準》,其中對:教學質量差、畢業生長期供過于求的專業,可責令高校撤銷,從而優化配置教育資源做出明確規定。
【基礎教育類】
禁止學校向學生推銷或變相推銷商品、服務牟利
標準規定:學校若以向學生推銷或者變相推銷商品、服務等方式謀取利益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給予通報批評;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挪用幼兒園經費 最高處挪用經額數2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
細化標準規定:體罰或變相體罰幼兒和使用有毒、有害物質制作教具、玩具的幼兒園直接責任人員,干擾幼兒園正常工作秩序的單位和個人,由主管的縣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處罰。
克扣、挪用幼兒園經費行為的,視情節輕重,由主管的縣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給予最高克扣、挪用經費數額或造成直接經濟損失金額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高等教育類】
教學質量差、畢業生長期供過于求的專業將責令撤銷
細化后的標準規定:對違反規定擅自設置和調整專業的高校,辦學條件達不到專業設置標準的高校,將由主管的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整頓。
對教學質量差、畢業生長期供過于求的專業,高校對擅自設置和調整的專業在限期內未調整,對辦學條件達不到設置標準的專業在限期內未整頓,都由主管的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撤銷該專業。
【民辦教育類】
發布虛假招生廣告的民辦學校 責令其停止招生
標準規定:對民辦學校發布的虛假招生簡章或者廣告騙取了錢財的,具有偽造學歷證書、結業證書、培訓證書、職業資格證書的,偽造、變造、買賣辦學許可證的行為之一的,由審批的教育行政部門責令停止招生。若有違法所得的,退還所收費用后沒收違法所得。
同時,民辦學校具有惡意終止辦學的,提交虛假證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騙取辦學許可證的行為之一的,將由審批的教育行政部門吊銷辦學許可證。
生源學校向民辦學校收取生源組織費 最高5倍罰款
標準規定,生源學校向民辦學校收取或者變相收取生源組織費的,由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沒收生源組織費,并可按其所收費用的1倍以上5倍以下處以罰款。
其中,受過處罰的生源學校屢禁不止向民辦學校收取或者變相收取生源組織費的,由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門對其收取的生源組織費予以沒收,并按其所收費用處以5倍以下的罰款。
此外,民辦高校采取支付生源組織費的形式組織生源的,由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招生。
【中外合作辦學類】
發布虛假招生簡章騙錢最高罰10萬
標準規定:中外合作辦學機構發布虛假招生簡章,騙取錢財的,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退還所收費用后沒收違法所得,可處以8-10萬元的罰款,并吊銷中外合作辦學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同時,未經批準擅自設立中外合作辦學機構,或者以不正當手段騙取中外合作辦學許可證的,取締并責令退還向學生收取的費用,同時處以10萬元以下罰款。
違規接受外國學生 情節嚴重取消其資格
標準還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行政部門歸口負責本地區中小學接受外國學生的工作。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若在審核中,發現中小學校在對接受外國學生的管理工作中存在嚴重問題的,應當取消其接受外國學生的資格。
【教師隊伍類】
弄虛作假騙取教師資格將被撤銷 5年內不得重新申請認定
標準規定:弄虛作假、騙取教師資格的;品行不良、侮辱學生,影響惡劣行為的,將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撤銷其教師資格,被撤銷教師資格的,自撤銷之日起5年內不得重新申請認定教師資格,其教師資格證書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收繳。
此外,參加教師資格考試有作弊行為的,其考試成績作廢,3年內不得再次參加教師資格考試。
【國家教育考試類】
草稿紙等考試用紙帶離考場 考生當次報名考試各科成績無效
細化標準規定:未經考試工作人員同意,在考試過程中擅自離開考場的;將試卷、答卷、草稿紙等考試用紙帶出考場的;有以上行為之一者,其當次報名參加考試的各科成績無效。
考試舞弊且嚴重者 停考3年
《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暫行條例》中規定,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應考者在考試中有夾帶、傳遞、抄襲、換卷、代考等舞弊行為以及其他違反考試規則的行為,省考委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警告、取消考試成績、停考一至三年的處罰。
其中,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應考者在考試中具有代考行為的,發現后拒不認錯,不交代代考者情況的,將由省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委員會給予停考三年的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