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千校一面、官僚化的趨勢愈演愈烈,教授不能專心教書和安心搞科研,校長做不到全身心抓教育。我國今年將結束高校沒有憲章的歷史,試圖在高校去行政化邁出關鍵一步。然而,“高校的舉辦機關或主管部門應以適當方式參與章程制定”的規定,卻讓人對此不容樂觀——
高校告別“官場” 學術能否“松綁”?
“在我國,中小學一般有升學率考核,而大學盡管沒有升學壓力,但層層不合時宜的評價、達標檢查,把老師累得精疲力盡,還扯談什么教書育人、培養大師?”近日,重慶工商大學任俠(化名)副教授向記者說起高校改革就有點來氣,種種過細的規則,把大學管得死死的,千校一面、行政化、官僚化的趨勢愈演愈烈。
教育部要求今年內我國所有高校將結束沒有“憲章”的歷史。消息一出,高校界立即引起了軒然大波。連日來,記者走訪了重慶大學、四川外國語學院、重慶工商大學等高校。一些教授認為,這是對高校進行行政“松綁”的信號。但也有一些教授則表示出了憂慮,擔心整治高校官僚化不會一蹴而就。
高校行政機構成為官僚機構
“高校不是一個大官場嗎?”重慶大學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教授告訴記者。
高校行政化長期以來一直為人們所詬病。這位教授說,在我國,官員任命校長,校園管理行政化,整個高校校園仿佛成為了一個大官場,高校各級行政管理機構成為一個官僚機構,學術委員會成為官僚委員會,由此帶來了學術不自由、抄襲、長官意志,高校校園的突飛猛進的擴張,重大樓不重大師等等弊端。
今年年初,教育部表示,今年要推動所有高校全面啟動章程制定或修訂工作。“高校的舉辦者、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應按照政校分開、管辦分離的原則,以章程明確界定與學校的關系,保障學校的辦學自主權。”
據有關人士介紹,辦法規定,章程起草組織應當由學校黨政領導,學術組織負責任、教師代表、學生代表、相關專家、以及學校舉辦者或者主管部門的代表組成,可以邀請社會相關方面的代表、社會知名人士、退休教職工代表、校友代表參加。章程草案由職工代表大會討論、校長辦公會議審議、學校黨委會審定后由法定代表人簽發的機制。
重慶市教委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官員告訴記者,重慶市大多數高校目前并沒有章程,這有歷史的原因,也有思維滯后的因素,更有大學結構方面的問題。
重慶師范大學宣傳部的一位負責人告訴記者,政校分離、自主辦學是高校改革的方向和重點,但高校能否實現政校分離關鍵在于章程的內容能否保障大學獨立運作,并不是說有了章程就能夠去行政化。他認為,目前實施的困難在于體制機制方面的障礙,政府要管好應該管的事,要愿意放權,敢于放權。
權力擴張容易收縮難
不少教師向記者表示,《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規定》的出臺,在高校“去行政化”上邁出了艱難一步。“起碼,教授可以專心教書和安心搞科研了;校長可以全身心抓教育了。”
重慶工商大學有關負責人向記者解讀了教育部的規定。他說,教育部要求各高校應當制定章程,章程應明確支持校長獨立負責地行使職權,還應明確規定學校學術委員會、學位評定委員會以及其他學術組織的組成原則、負責人產生機制、運行規則與監督機制。他說,“這是對高校進行行政‘松綁’的信號。”
但是,他同時也認為,行政權力具有天然的擴張和膨脹性,權力擴張太容易,而權力的收縮卻極其艱難。
“誰會主動退權呢?”他說,對于高校的章程,《辦法》是如此規定,高校章程由學校起草,但起草組織要采取開門立法的方式。草案由教職工代表大會討論、校長辦公會議審議、學校黨委會審定,審定后由高校法定代表人簽發,以保障學校黨委對高校重大事項的領導和決策權。高校的舉辦機關或主管部門應以適當方式參與章程制定。從這樣的規定來看,章程制定還是走老路,仍然在現有的框架上產生,特別是“高校的舉辦機關或主管部門應以適當方式參與章程制定”的規定,極有可能讓高校“去行政化”的努力再次失敗。
行政主導制定,難保尊重學術自由
重慶市教委一位官員告訴記者,大學章程是大學的“憲章”,是保障大學辦學自主權,明確政府和學校,及學校內部權責的重要法律文本。2010年7月頒布的《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提出,要“加強章程建設。各類高校應依法制定章程,依照章程規定管理學校。尊重學術自由,營造寬松的學術環境。”同年12月底,復旦大學等26多高校被確定為“推動建立健全大學章程,完善高等學校內部治理結構”的改革試點學校。
但是,重慶市教育界更多人士認為,按照目前的大學章程的制定辦法,大學章程將很難成為大學憲章,從而難起到保障學校辦學自主權的作用。
四川外語學院國際商學院的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教授認為,首先,大學章程難以界定舉辦者、主管教育行政部門與高校的關系。由于大學章程由高校內部制定,因此,學校很難規定舉辦者的具體權力和責任,也無法對舉辦者越權干涉學校辦學的行為,進行問責。“如果大學章程連學校負責人的產生機制都不能明確,這怎么能保障學校的辦學自主權呢?”
這位教授說,我國高校之所以缺乏自主權,就在于學校領導的任命、考核、評價由上級行政部門負責,而不是實行公開遴選,另外,政府對高校的撥款,也由政府部門說了算。基于這種撥款體系,行政評價也十分泛濫。而要明確人事權和財權,這顯然就不是學校一家所能完成的任務,甚至也不是政府教育主管部門所能決定的。
他說,從現在看來,一些現代大學制度中的概念,很有可能在章程中出現,比如教授會、學術委員會,但是,“樂觀與否,誰也難以說清。”
他說,我國不少大學有學術委員會,可是學術委員會基本處于閑置,原因在于,學術委員會并沒有獨立運行的權力,往往掛靠在學校人事處、研究生院,一切行動聽行政指令,這就使得學術委員會成為擺設。
作為大學最高學術權力機構的學術委員會和行政的關系,重慶大學的一位教授向記者介紹,學術委員會可以獨立制定學術評價標準,行政部門則執行這一標準;可以獨立啟動對學術不端的調查(包括針對校長),做出的調查處理意見,具有最高的權威,行政機構必須執行。可在目前的高校中,行政主導制定的章程,會賦予學術委員會這樣的最高學術權嗎?
“雖然目前國內高校多數還沒有章程,但是教育部制定《辦法》,為高校制定章程提供了一個法律框架。”重慶市教委的一位官員告訴記者,不管是《辦法》本身,還是教育部官員的具體解讀,都釋放出一個明確信號,即按照政校分開、管辦分離原則,保障高校辦學自主權,維護學術獨立性,尊重學術自由。
他說,《辦法》能否落實到位,關鍵在于教育部門“少管一點”,高校“放開一些”。他坦承,這既需要主管部門克制過度介入的沖動,也需要高校勇于實踐,積極邁開改革步伐。問題是,讓主管部門少管一點并不容易,而要讓高校積極主動一些,卻也不那么簡單。試想,公辦大學的資金、人事等主要權力都握在主管部門那里,高校領導豈有不賠小心的道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