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學校勤工助學活動是指高等學校中學有余力的學生利用課余時間通過參加或開展與專業學習相結合的科技文化服務或提供勞務服務,促進德、智、體、美、勞等方面全面發展,培養勞動觀念和自立精神,增長才干,并取得一定的報酬用以改善學習和生活條件的行為。為配合高等教育改革,深化素質教育,加強和規范學生勤工助學活動的指導和管理,確保學生勤工助學活動的健康發展,保障學生的合法權益,促進學生在德、智、體、美、勞等方面全面發展,根據教育部、財政部有關文件精神以及北京市關于《北京地區普通高等學校學生勤工助學活動的規定》,結合我校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一、組織和管理:學生處是學生勤工助學活動的管理部門,負責所有勤工助學活動的組織、指導、協調和管理工作。
1.凡面向本校學生的具有勤工助學活動意義的崗位信息發布、聘用、工作考核、薪金發放及對聘用學生的獎懲均須經過學生資助中心辦理相關手續,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擅自在校園內從事面向學生的勤工助學中介活動。
2.校內各部門需編制外用學生勤工助學,須報人事處進行崗位核定。
二、為保護學生自身的安全和利益,我校學生均不得參加未經學生資助中心核準的勤工助學活動。擅自參加者,后果自負,學校將不承擔任何責任。
三、參加勤工助學活動的學生,必須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嚴格執行學校和用工需求方的各項規章制度、工作規范。
四、參加勤工助學活動的聘用雙方,均應遵守協議或約定,如必須變更或終止,應經過學生資助中心。
五、勤工助學活動不能替代各種公益性勞動和各種教學實習勞動。
六、開展勤工助學活動必須堅持業余原則,其時間、場所,不能擠占正常的教學、科研、學習時間和場所。
七、開展勤工助學活動必須堅持學生自愿的原則。
八、對在勤工助學活動中表現突出或作出突出成績者,學校將視情況給予適當的獎勵。
九、本校勤工助學活動優先考慮經濟困難的學生。
十、本條例由學生處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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