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招生錄取規則
第十條 學校嚴格執行各省市、自治區高校招生委員會關于高職高專批次錄取分數線的規定和要求,依據考生投遞的電子檔案并遵循專業志愿優先,分數由高到低的原則,綜合考核,擇優錄取。若考生報考的同一專業志愿分數相同,則根據相關規定和考生電子檔案,進行綜合考核,擇優錄取。
第十一條 省外藝術類專業,考生在文化課分數和專業考試分數都達到當地劃定的錄取控制分數線的情況下,學校依據考生填報的專業志愿,按專業考試分數由高到低進行錄取。若考生專業考試分數相同,根據考生的電子檔案進行綜合考核擇優錄取。
第十二條 省外體育類專業在考生文化課分數和專業素質分數都達到當地劃定的錄取控制分數線的情況下,學校依據考生填報的專業志愿,按專業素質測試分數由高到低進行錄取。若考生專業素質分數相同,根據考生的電子檔案進行綜合考核擇優錄取。
第十三條 若考生第一專業志愿沒有被錄取,則按考生填報專業志愿序號,擇優進行滿足其所填報的其它專業。
第十四條 對于考生專業志愿不能滿足的,則根據考生是否服從調劑,安排至其它專業。不服從調劑的考生,做退檔處理。
第十五條 學校認可全國性和具有招生計劃的地方性加分項目及分值,加分項目及分值適用于考生投檔和專業分配。
第十六條 凡填報我校志愿并被我校錄取的考生,我校對考生檔案進行提檔,不退檔。
第十七條 違規報名、考試弄虛作假、冒名頂替等違反規定的投檔考生,學校將退回其檔案。
第十八條 因肢體殘疾導致生活不能自理或影響所報專業學習的投檔考生,學校將退回其檔案。
第十九條 入學資格審查不合格的考生,學校將取消其入學資格。
第六章 其它
第二十條 學校建立“綠色通道”制度并實施一系列配套措施,形成了以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為主,獎助學金、勤工儉學等為輔的資助體系。
第二十一條 本章程未盡事宜以各省市、自治區高等學校招生委員會的有關規定為準。
第二十二條 學校不委托中介組織和個人從事招生活動,考生及家長謹防受騙。
第二十三條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由學校招生就業處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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