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大學生堅持在校外租房,高校將不再“依法”強行干預,而是制訂相關管理措施。省教育廳宣布:包括《關于禁止大學生私自租房居住的通知》等在內的57件規范性文件,將正式退出歷史舞臺。 2004年4月份,安徽各高校的學生處根據國家教育部和省教育廳的文件精神,下發了《關于禁止學生校外私自租房居住的通知》。這份通知的核心精神就是:堅決禁止大學生私自在校外租房居住,凡是私自在校外租房居住的,要限期搬回。而且,凡是經學校批準租房居住的,不得申請國家助學貸款;私自租房居住的,取消其享受獎學金和評優資格,經勸說仍不改的,要按照有關規定處理,直至勒令退學!敖饬睢币l廣泛爭議,并招致不少法律界人士反對,“法律上沒有規定某一類公民沒有租房的自由”。 據記者了解,從2005年開始,我省各高校已允許大學生有條件地在校外租房,并取消了校外租房與獎學金、助學貸款“硬掛鉤”的規定。隨后,新的高校學籍管理規定等文件相繼出臺,“禁租令”成一紙空文。 和“禁租令”一樣,隨著新的替代性文件的出來,原來的文件已被替代,或已經不再適用。據省教育廳有關負責人介紹,此次廢止或宣布失效的57件文件,是2001—2007年省教育廳印發的部分規范性文件。其中,對主要內容被新的規范性文件所代替的29件規范性文件,予以廢止;對適用期已過或者調整對象已消失,實際上已經失效的規范性文件,宣布失效。 據了解,這些作廢的文件還包括《安徽省普通高中畢業會考實施規程》(由于明年新課改后,高中學業水平測試代替了會考)、《關于印發安徽省普通中專、中師畢業生調整改派工作暫行規定的通知》、《關于印發安徽省基礎教育公辦學校辦學體制改革實驗工作若干規定(暫行)的通知》以及中小學學籍管理規定等。 “會考”退出歷史舞臺 近日,安徽省教育廳正式宣布廢止近年來印發的部分規范性文件,共57項,其中包括廢止“理科實驗班招生”以及“安徽省普通高中畢業會考實施規程”等政策和規定。這意味著我省“理科實驗班”及“高中會考”將退出歷史舞臺。 據了解,此次廢止或宣布失效的大多是在2001年~2007年期間實施的文件和政策。這些政策在當時發揮了很大的作用,對我省的教育發展也有促進。但是隨著時代的發展,一些政策和法規不再符合社會和教育發展的需要,這其中與學生密切相關的就是“理科實驗班”的停止招生以及“高中會考”的取消。 “理科實驗班”因為不符合教育均衡發展,已經被宣布停止招生。而高中實施新課改后,會考開始被學業水平測試所代替,原先的會考考試規程也失去了意義。此外,還有中小學學籍管理等規程,都被廢止或宣布失效。 這57項被宣布“作廢”的教育政策中,對主要內容被新的規范性文件所代替的文件,省教育廳宣布予以廢止,共有29項;對適用期已過或者調整對象已消失,實際上已經失效的規范性文件,宣布失效,共28項。日前,省教育廳正式行文公布了予以廢止或宣布失效的文件目錄。 安徽省教育廳宣布廢止2001—2007年印發的部分規范性文件 為適應加強教育法制建設,全面推進依法行政、依法治教的需要,省教育廳組織專門工作班子,抽調了得力人員,對1978年以來省教育廳(含原省教委)印發的規范性文件進行了全面清理。經過清理、審核,并經二○○八年八月二十九日廳常務會議研究決定,對2001—2007年省教育廳印發的部分規范性文件分別作如下處理:對主要內容被新的規范性文件所代替的29件規范性文件,予以廢止;對適用期已過或者調整對象已消失,實際上已經失效的規范性文件,宣布失效。日前,省教育廳正式行文公布了予以廢止或宣布失效的文件目錄。 省教育廳強調,以上予以廢止或宣布失效的規范性文件,不得再作為教育行政管理的依據。 省教育廳予以廢止的部分規范性文件目錄(29件) 1.關于印發《安徽省現代遠程教育教學站(點)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教高[2001]09號) 2.印發《關于推進高等學校學科專業結構調整工作的若干意見》的通知(教高〔2002〕020號) 3.關于加強中小學教師職業道德教育嚴禁體罰學生的通知(教基[2001]057號) 4.關于印發安徽省基礎教育公辦學校辦學體制改革實驗工作若干規定(暫行)的通知 (教基〔2002〕013號) 5.關于印發《安徽省普通高中畢業會考實施規程》的通知(教基〔2002〕036號) 6.關于印發《安徽省普通初級中學學籍管理規定(試行)》的通知(教基〔2002〕033號) 7.關于印發《安徽省小學學籍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教基〔2002〕018號) 8.關于加強中小學生競賽活動管理的通知(教基〔2003〕16號) 9.關于印發《進一步做好我省中小學教材編寫出版發行工作的若干意見》的通知(教基〔2003〕20號) 10.關于修訂安徽省示范性普通高級中學評估實施方案及評估細則的通知(教基〔2004〕16號) 11.關于印發《安徽省高等學校大型精密儀器設備協作網暫行管理辦法》的通知(教科技〔2002〕007號) 12.關于印發《安徽省教育和科研計算機網(AHERNET)暫行管理辦法》的通知(教科技〔2002〕006號) 13.關于印發《安徽省省屬高等學校基本建設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教計[2001]73號) 14.安徽省教育廳關于進一步加強全省教育系統審計工作的意見(教計[2001]112號) 15.關于普通高校以新的模式和運行機制試辦本科二級學院若干意見的通知(教計〔2003〕16號) 16.關于進一步加強教育基本建設財務管理的通知(教計〔2003〕12號) 17.關于進一步加大對職業教育投入的通知(教計〔2003〕32號) 18.關于禁止大學生私自租房居住的通知(教秘〔2004〕286號) 19.關于進一步加強省教育廳人文社科項目管理的通知(教社政〔2005〕7號) 20.關于印發“安徽省高等學校青年教師科研資助計劃實施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教秘人〔2002〕083號) 21.關于印發安徽省貫徹《學生體質健康標準(試行方案)》實施方案的通知(教體〔2004〕7號) 22.關于印發《安徽省審批社會力量辦學機構暫行辦法》的通知(教社管[2001]01號) 23.印發《關于全面推進中專教育教學改革的若干意見》的通知(教中!2004〕3號) 24.關于印發安徽省中小學教師繼續教育實施辦法的通知(教師〔2002〕001號) 25.關于印發《安徽省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工作評估方案》(試行)的通知(教學〔2002〕012號) 26.關于印發《安徽省普通高等學校學生轉專業與轉學暫行辦法》的通知(教學〔2002〕004號) 27.關于加強普通高校學生轉學轉專業管理工作的通知(教學〔2003〕12號) 28.關于加快推進全省教育系統政務信息化建設的通知(教信息〔2002〕003號) 29.關于進一步規范學具征訂發行工作的通知(教備〔2002〕001號)省教育廳宣布失效的規范性文件目錄 (28件) 1.關于印發《安徽省中小學布局調整工作督查考核辦法》的通知 (教督[2001]03號) 2.關于印發《安徽省控制輟學工作督查考核辦法》的通知(教督[2001]07號) 3.關于農村義務教育管理體制重點指導工作的若干意見(教督〔2003〕2號) 4.關于印發《安徽省“兩基”鞏固提高工作復查考核和完善農村義務教育管理體制督導評估辦法》的通知(教督〔2003〕4號) 5.關于加強各類成人高等教育證書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教高[2001]08號) 6.關于安徽省成人高等教育學生學籍管理工作有關事項的通知(教秘〔2002〕497號) 7.關于印發安徽省理科實驗班招生辦法的通知(教基[2001]33號) 8.關于印發《安徽省基礎教育新課程實驗推廣工作規劃》的通知(教基[2001]52號) 9.關于印發安徽省普通高中“宏志班”辦班管理細則的通知(教基〔2002〕020號) 10.關于印發安徽省理科實驗班招生辦法的通知(教基〔2002〕014號) 11.印發關于進一步推進基礎教育新課程實驗推廣工作的意見的通知 (教基〔2003〕001號) 12.關于印發《安徽省中小學布局調整項目和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教計[2001]04號) 13.關于高校建設性貸款有關事項的通知(教計[2001]108號) 14.關于印發《安徽省實施中小學貧困學生助學金制度暫行辦法》的通知(教計[2001]125號) 15.關于使用全國中小學危房改造工程項目管理系統加強危房改造工程管理的通知(教秘計[2001]126號) 16.關于印發《安徽省實施中小學貧困學生助學金制度暫行辦法》的通知(教計〔2002〕013號) 17.關于在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推行“一費制”收費辦法的通知(教內電〔2004〕70號) 18.關于清理高校教育收費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教秘計〔2006〕150號) 19.關于印發《中小學(幼兒園)骨干教師省級培訓管理指導意見》和《中小學(幼兒園)骨干教師省級培訓指導意見》的通知 (教中!2002〕012號) 20.印發《安徽省中小學教師第二輪繼續教育校本培訓實施意見》的通知(教秘〔2003〕121號) 21.印發《安徽省中小學教師第二輪繼續教育集中培訓指導意見》的通知(教秘〔2003〕157號) 22.關于組織開展中小學教師遠程繼續教育試點工作的通知(教秘〔2006〕259號) 23.關于印發《安徽省中小學教師教學業務培訓實施方案》的通知(教師〔2007〕4號) 24.關于印發《安徽省農村中小學現代遠程教育工程試點工作驗收管理辦法》的通知(教基〔2004〕37號) 25.關于印發《安徽省農村中小學現代遠程教育工程試點工作驗收實施細則》的通知(教基〔2004〕38號) 26.關于印發安徽省普通中專、中師畢業生調整改派工作暫行規定的通知 (教秘〔2002〕382號) 27.關于印發《安徽省農村寄宿制學校建設工程實施方案》的通知(教貸〔2004〕3號) 28.關于印發《安徽省中小學危房改造工程項目管理辦法》的通知(教計〔2002〕014號) 相關鏈接: 國務院決定廢止部分行政法規涉及教育工作的有4項 1.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實施細則; 2.關于舉辦職工中等專業學校的試行辦法; 3.關于加強教育學院建設的暫行規定; 4.關于自費出國留學的暫行規定。 教育部廢止8項教育規章 1.《社會力量辦學教學管理暫行規定》([88]教高三字017號) 2.《普通高等高等學校招生管理處罰暫行規定》([88]教學字006號) 3.《普通高等學校定向招生就業暫行規定》([88]教學字013號) 4.《地方教育委員會行政法規、規章發布辦法》(國家教育委員會令第1號) 5.《地方教育電視臺站設置管理規定》(國家教育委員會令第3號) 6.《電視師范教育管理辦法(試行)》(國家教育委員會令第5號) 7.《教學儀器優質產品評選辦法》(國家教育委員會令第11號) 8.《招收攻讀碩士學位研究生 管理規定》(教學[1996]24號) 安徽省人民政府決定廢止部分文件涉及教育工作的有6項 1.關于推廣《第二次漢字簡化方案(草案)》的通知(革發[1978]16號) 2.關于頒發《安徽省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暫行實施辦法》的通知(皖政[1983]111號) 3.關于畢業研究生高等學校和中等專業學校畢業生分配調配調整工作分工等問題的通知 (皖政[1983]188號) 4.關于認真學習和貫徹《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的通知(皖政[1987]37號) 5.關于發布《安徽省農村教育事業費附加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皖政[1987]56號) 6.關于印發《安徽省普及九年義務教育評估驗收辦法(試行)》和《安徽省掃除青壯年文盲評估驗收辦法(試行)》的通知 (皖政[1993]26號) 安徽省政府人民辦公廳決定廢止部分文件涉及教育工作的有1項 1.關于提高城鄉教育費附加率等有關問題的通知(政辦[1990]59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