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章程適用于福建醫科大學普通本科招生工作。
第二條 福建醫科大學深入實施招生“陽光工程”,接受紀檢監察部門、考生、新聞媒體和社會各界監督。
第二章 學校概況
第三條 學校全稱:福建醫科大學(國標代碼:10392)
第四條 辦學性質、層次:省屬公辦本科普通高等學校
第五條 學校地址:
旗山校區:福建省福州市大學新區學府北路1號(350122)
烏山校區:福建省福州市交通路88號(350004)
第六條 學校簡況:福建醫科大學創建于1937年,是我國建校較早的公立本科醫學院校之一,是一所以醫為主,多學科協調發展,具有完整人才培養體系的福建省“雙一流”建設高校,是福建省人民政府和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共建高校,是福建省衛生人才培養中心、醫學科學研究中心和醫療衛生服務中心。學校榮獲第二屆全國文明校園稱號。
學校現有旗山、烏山2個校區,規劃占地約1550畝,有教職醫護員工15054人(含附屬醫院),在校全日制學生18000多人。專任教師(含臨床教師)1651人,其中具有博士學位教師占56.81%,具有高級職稱教師占70.14%。擁有國家級高層次人才53人次、“南丁格爾”獎章獲得者2人、歷年享受國務院特殊津貼專家125人,國家級教學團隊和全國高校黃大年式教師團隊3個;有國家級特色專業4個,國家級一流專業建設點11個;有博士學位授權一級學科6個、博士專業學位授權點2個、碩士學位授權一級學科9個、碩士專業學位授權點10個;有臨床醫學、基礎醫學、公共衛生與預防醫學、藥學4個博士后科研流動站,4個博士后工作站,2個院士工作站。臨床醫學、藥理學與毒理學、化學、神經科學與行為學、生物學與生物化學、分子生物學與遺傳學、免疫學等7個學科進入ESI全球排名前1%。現有臨床醫學、基礎醫學等省級一流學科6個。
學校擁有附屬協和醫院、附屬第一醫院、附屬第二醫院、附屬口腔醫院4所直屬附屬醫院。擁有協和臨床醫學院、第一臨床醫學院、第二臨床醫學院、省立臨床醫學院、福總臨床醫學院、婦兒臨床醫學院、腫瘤臨床醫學院等7所臨床醫學院,在福建省設有11所非直屬附屬醫院,27所臨床教學醫院,2個非直屬附屬疾控中心及93個專業實踐教學基地。附屬醫院中擁有神經內科、血液內科、心臟大血管外科、普通外科等國家臨床重點專科21個,省級臨床重點專科72個。附屬第一醫院與復旦大學附屬華山醫院共建的復旦大學附屬華山醫院福建醫院(福建醫科大學附屬第一醫院濱海院區)為全國首批國家區域醫療中心,附屬協和醫院為綜合類國家區域醫療中心牽頭建設單位,附屬第二醫院為首批省級區域醫療中心,附屬口腔醫院為專科類國家區域醫療中心依托建設單位。
學校綜合實力位于全國同類醫學院校先進行列。學校畢業生廣受用人單位歡迎,近年來就業率始終保持較高水平。許多校友成為我國尤其是福建省醫療健康領域的領軍人物和骨干力量。
第三章 招生計劃及有關報考要求
第七條 2024年學校招生專業及計劃以各省級教育招生考試機構公布的為準,可通過各省級招生主管部門、學校官方網站、微信公眾號等渠道查詢。
第八條 報考我校的考生思想政治品德考核須合格。
第九條 外語語種要求:錄取時,學校不限考生應試外語語種,但學校目前僅以英語作為基礎外語安排教學,多門核心課程部分章節采用漢語、英語雙語教學。
第十條 學制:5+3一體化專業包括:臨床醫學(“5+3”一體化)和臨床醫學(“5+3”一體化,兒科學);五年制專業包括:基礎醫學、臨床醫學、麻醉學、醫學影像學、放射醫學、口腔醫學、預防醫學、臨床藥學;其余專業為四年制。
第十一條 身體健康狀況要求:按教育部、原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印發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和有關補充規定執行。鑒于專業的培養要求和就業特點,臨床醫學類、基礎醫學類、生物科學類、公共衛生與預防醫學類、醫學技術類、藥學類、生物工程類、護理學類、口腔醫學類、心理學類等專業不招收色盲、色弱考生,建議軀干及肢體殘疾考生謹慎報考以上專業。
第十二條 新生入校后,學校將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入學資格復查,若有不符合錄取條件的學生,則取消其入學資格。對于新生的身體健康狀況將以入學后的體檢復查為準,經復查不合格的考生,按《福建醫科大學本科學生學籍管理規定》(閩醫大〔2022〕196號)處理。復查中發現學生存在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確定為復查不合格,取消入學資格;情節嚴重的,移交有關部門調查處理。
第四章 錄取規則
學校網址:http://www.fjmu.edu.cn
招生網址:http://www.fjmu.edu.cn/zs
招生郵箱:zsb@fjmu.edu.cn
招生咨詢電話:0591-22862773(含傳真)、4009180081
資助政策咨詢電話:0591-22860673
通訊地址:福州市大學新區學府北路1號本科招生辦公室(350122)
第三十一條 本章程若有與國家和上級政策不一致之處,以國家和上級有關政策為準。 第三十二條 學校未委托任何中介機構或個人進行招生錄取工作。對以福建醫科大學名義進行非法招生宣傳等活動的機構或個人,我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責任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