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考生領到試卷后,應先檢查試卷與本人報考科目是否相符,是否有缺頁、缺題,然后在試卷指定位置上,準確清楚地填寫上姓名、準考證號和座號,不能漏填或者填錯。凡姓名、準考證號、座號三者之一漏填、填錯或字跡模糊不清而無法辨認的試卷,成績無效。在試卷密封線以外填寫姓名、準考證號或作其他標記的試卷,按違紀處理。
4.上午考試開始時間為9:00,下午考試開始時間為14:30.考試開始信號發出后方可開始答題。考生遲到15分鐘不得進入考場。考試結束前的30分鐘以后才可以交卷出場。考生離開考場后,不得再進入考場參加考試。提前交卷的考生,應舉手示意,待監考員允許后再離開座位。交卷后不得在考場附近逗留或交談。
5.考生對試題有疑問時,不得向監考員詢問。但不涉及試題內容,如試題分發錯誤、缺頁或字跡模糊不清等,可舉手向監考員報告。
6.書面答卷必須使用藍、黑色墨水鋼筆、簽字筆或圓珠筆書寫。在同一科目的書面答卷中,不得使用不同顏色的墨水。答題不能寫在草稿紙上。填涂答題卡必須使用2B鉛筆。部分科目的考試需使用繪圖繪畫工具、計算器或其他用具,考生在報考時應了解當次考試的具體要求。
7.考生在考場內必須聽從監考人員的管理,嚴格遵守考場紀律。在考場內不準吸煙,不準喧嘩,不準離開座位到處走動,不準交頭接耳、左顧右盼、打手勢、做暗號,不準夾帶、旁窺、抄襲,不準換卷和傳抄,不準冒名代考,不準賄賂監考人員。
8.考試結束信號發出后考生應立即停止答卷,并將試卷按頁碼順序整理好放在考桌上,待監考人員允許后有秩序地離開考場。不得將試卷、答卷、答題卡或草稿紙帶走,不得翻看他人答卷。
9.考生如有違規,按教育部《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處理。違規考生應在監考員登記的考生違規情況登記表上簽名,拒絕簽名的,準考證暫時不發還考生。考生被監考人員認定違規,對所認定違規事實存在異議的應當即到考場辦公室陳述和申辯。
七、自學考試違規考生處理的主要有關規定 (詳細規定見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
1.考生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為考試違紀,取消該科目的考試成績:
(1)攜帶規定以外的物品進入考場或者未放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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